《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零四條被處以罰款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罰款五十元,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