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退還的金額。在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為了履行合同責任,通常需要交存壹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或退保時,保險人應按規定將已交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款後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即解約費,即退保時保單的現金價值。
擴展數據
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的退保金額。在保險期限較長的壽險中,由於采用了批發保費或平衡純保費的制度,保單下積累了壹定的責任準備金。被保險人要求退保時,保險人從責任準備金中扣除壹定的退保費,余額作為退保金(也稱“解約金”)返還給被保險人或投保人。
壽險公司之所以要解約扣款,而不是將已交存的責任準備金全部返還給被保險人,是出於以下原因:
(1)死亡逆向選擇增加。因為體弱者壹般不會提出中途解約,而大量健康者解約後必然會增加被保險人的平均死亡率。
(2)影響資金使用,減少公司投資。由於合同終止,壽險公司必須提取壹定的資金,及時支付給解約人,導致公司損失部分投資利息。
(3)額外費用需要攤銷。在保單簽發的第壹年,因被保險人退保或終止而停止收取超額費用,使得部分額外保費無法收回。
(4)辦理註銷手續需要繳納費用。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