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規範,具有普遍適用和衡平性。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法律保護原則、平等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是公認的。其中,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構成了自願原則的邏輯前提。自願原則是民法最具代表性的原則,是民法核心理念的體現。民法最重要的使命是確認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的實現。公平原則意在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民事法律行為領域,只有違反自願原則的不公平安排,才會成為民法公平原則的矯正對象。因此,在民事法律行為領域,公平原則是對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誠實信用原則將最低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以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和諧。公序良俗原則包含公序良俗,在調整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矛盾和沖突中發揮著雙重作用。誠信原則和善良風俗原則都是基於道德要求,但善良風俗原則不同於誠實信用原則。善良風俗原則並不強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主動達到特定的道德要求,只是被動地設定了壹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能跨越的道德底線。誠實信用原則迫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實現特定的道德要求,規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滿足的道德標準。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自願原則的必要限制,試圖尋求不同民事主體之間自由和諧的存在。綠色原則是代內正義、代際正義和物種間正義三重正義理念的體現,也是對自願原則的必要限制,旨在尋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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