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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經濟法知識:合夥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嗎?

為鼓勵廣大中小投資者投資設立合夥企業,法律采取簡化程序、方便設立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相關程序,因此壹般不批準設立合夥企業。

但由於合夥企業的部分經營活動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行業,或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行業,如從事歌廳、餐飲服務、醫藥產品、計量產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需要對這些行業進行壹些特殊的管理來經營國家,需要對其設立的某些條件進行特殊的審批。因此,《合夥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也就是說,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某項業務需要經過某個主管部門審批時,從事該類業務的企業設立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經核準後,企業登記機關憑核準文件和企業設立的其他文件申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企業登記申請時,應當審查批準文件,然後核準企業的設立和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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