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收養手續的,屬於違反相關法律。夫妻要收養孩子,必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孩子的疾病,年滿30周歲才能收養孩子。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或者壹方當事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未經他人許可采取卑劣手段收養孩子的,可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