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包括: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上一篇:收養關系終止,可以要求被收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嗎?下一篇:如何應對嫖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