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壹:思想上
法律思維是指人們以崇尚法治為核心而形成的觀念和思維方式。人治思維是指相信人治的人所形成的觀念和思維方式。
區別二:依據?
法治思維認為,壹個國家的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依據,法律問題的處理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人高於法或權力高於法。它主張以個人,尤其是當權者和領導者的個人魅力、美德和智慧來治理國家和平整世界。
區別三:礙事。
法治思維在調節社會關系、解決矛盾糾紛、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方面具有穩定性和壹致性。而人治卻忽略了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根據個人的意誌和感情進行統治。人治是武斷的,非理性的。
差異4:在價值上
法治思維強調的是集中社會公眾的意誌進行決策和判斷,是壹種以民主的名義避免陷入無政府狀態或搞亂社會的“多數人統治”的思維。法治思維的本質是民主思維,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治”思維是個人說了算的武斷思維。雖然有時強調為治理或決策集思廣益,但主要表現為少數個人的集權和獨斷。
區別五:論標準。
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分水嶺不在於法律的存在與否,也不在於法律的數量和質量,而在於最高權威是法律還是個人。法治思維模式的要求包括: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公平正義、人權保障和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