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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臨時工的標準

臨時工的認定標準是:與單位約定的用工時間不超過壹年,以計時報酬為主。壹般情況下,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是壹種兼職就業形式。

臨時工應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年齡16,身體健康;

2.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等相關證件齊備。

臨時工工傷認定標準是: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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