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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的待遇

法律分析:1。享受定期養老金。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不能達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2.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服現役。符合公務員考試錄用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3.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普通高校本科、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學雜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資助政策。4.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的,經濟上下崗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傷殘、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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