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代言這個東西有利有弊。如果是好產品,質量達標,那麽代言自然壹點問題都沒有。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那麽第壹個被罵的人肯定是代言人。那麽如果代言的產品有問題,代言人需要負責嗎?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的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我國廣告法規定,明星、專家、社會名人的推薦、代言,如果被證明是虛假廣告,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廣告中為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推薦或者證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名人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該名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涉及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如果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