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李為生日代言文案不當道歉。明星該不該為代言品牌負責?

李為生日代言文案不當道歉。明星該不該為代言品牌負責?

代言壹直是衡量壹個偶像價值的重要體現,代言有幾種,包括民族品牌、奢侈品牌、頂級奢侈品牌。其中,奢侈品和奢侈品的代言尤其難拿,壹般需要有大眾化的作品,比如迪奧的趙和範思哲的傑克森Yee。民族品牌相對更容易拿到,但是極其考驗路的知名度。

其實代言這個東西有利有弊。如果是好產品,質量達標,那麽代言自然壹點問題都沒有。如果出現質量問題,那麽第壹個被罵的人肯定是代言人。那麽如果代言的產品有問題,代言人需要負責嗎?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的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我國廣告法規定,明星、專家、社會名人的推薦、代言,如果被證明是虛假廣告,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廣告中為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推薦或者證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名人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該名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涉及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如果代言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 上一篇:什麽是雷達幣?合法嗎?是騙局嗎?
  • 下一篇:兩名編劇起訴《隱藏的角落》侵權。到底是怎麽回事?有沒有侵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