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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臨時用電是否違約?

法律分析:非法,除供電部門外,任何人不得“倒賣”電力。如果物業或開發商要收臨時電費,那麽將開發商施工用的臨時用電“轉賣”是違法的。臨時儀表沒有經過權威機構的校準和蓋章,所以計量也是無效的。也可以據此拒付臨時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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