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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介紹如下:

1,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過錯推定原則的確立,將增加學校的舉證責任,有利於學校更好地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責任,有效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

2、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明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過錯責任原則,強調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即要求校園內受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明學校未盡到註意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具體需要從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管控監督四個方面來證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的人身損害和因第三人責任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最重要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是由中小學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決定的。

中小學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不承擔監護責任。未成年學生在校受到的人身傷害屬於壹般侵權行為,承擔該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責任主體有過錯,即只有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過錯越大,責任越大,如果學校有過錯,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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