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3)在合同履行階段,雙方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和管理。他的勞動被視為雇主總勞動的壹部分,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如承包方和定作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的壹部分,而勞動合同的壹方不壹定為另壹方提供工作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