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的特征是:
1,運輸對象是文章;
2.收貨人是貨運合同的特殊當事人;
3、貨運合同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為終點;
4、特殊貨物的運輸需要辦理審批和檢驗手續;
5.其他功能。
貨物運單合同成立的條件:
1.合同有承運人和托運人,即交易對手;
2.對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達成共識;
3.訂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不得違反法律;
4.托運單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貨物運輸的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5條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運輸的必要情況。
第826條
凡運輸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文件。
第827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第832條
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丟失負責。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