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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住宅建設新政策

國家對農村自建房的規定如下:

1.如需翻建房屋,需攜帶相關房產資料和房屋改造書面申請文件到相關部門備案;

2.如果房子需要重建,相關產權證缺失,那麽盡量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證明。同樣,要去相關部門備案;

3.如果需要重建房屋,但是房產相關資料沒有證明,那麽需要相關部門重新認證,通過後才能進行申報。另外,每個地區的規定可能略有不同,農民建房前最好去相關責任部門詢問清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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