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二百元罰款:
(壹)在機動車道內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二)遇有前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不依次等候,超車或者超車的;
(三)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者空擋滑行;
(五)通過人行橫道時不減速,或者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的;
(六)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未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的;
(七)不按照交通信號燈的規定行駛的;
(八)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九)未按照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道路對面車道,不得插入等候的車輛。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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