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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世貿組織的最惠國待遇

法律分析: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1,進出口關稅。2、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稅。3.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報關費、領事發票費、質檢費等。4.國際支付和進出口轉移費用。比如政府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收取的壹些稅費。5.以上稅費的征收方式。例如,在征收關稅時,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在所有成員中應是平等的。6.所有與進出口相關的法律和程序。比如規定特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7.征收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如銷售稅、當地政府收取的相關費用等。8.影響產品國內銷售、采購、供應、運輸和分銷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要求。如對進口產品質量證明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特殊包裝和使用的限制等。

法律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2條。在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方面,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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