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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數碼相機被盜,我全額賠償合理嗎?

問:我們公司有壹臺相機,我通常保存著。上周上班的時候有人偷了,然後公司讓我打折賠相機(合同裏有這個條款)。不知這是否合理?我把它放在辦公室的抽屜裏,但是沒有鎖。是否屬於重大過失?還有,有哪些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答:其實妳已經和妳的公司形成了免費托管合同關系。托管合同訂立後,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托管義務。托管人未認真履行托管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因轉移保管責任和變更保管地點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護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式。該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儲存不當造成的押金損壞或丟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貴重物品未向保管人申報的,對壹般物品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存款人存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接受或者封存。寄存人未申報的,保管人可以在貨物毀損、滅失後,按照壹般貨物進行賠償。“綜上所述,雖然妳在保管東西上存在壹定的過失,但不屬於重大過失,不應對相機的丟失承擔責任。(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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