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明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註意以下問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壹種資格,具有排他性,不可放棄。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此時其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放棄繼承權,就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放棄。比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法定義務,或者放棄繼承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1.繼承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逾期不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2.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置前放棄,否則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放棄遺產的法律規定:
1.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放棄,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
2.受遺贈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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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