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和按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防範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支申報、反洗錢特別防範措施等義務;不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