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轉讓債權。但如果涉及不合理的債權讓與,影響了被執行人債權的實現,此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被執行人的行為。而且,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轉讓債權的,受讓人的新債權人不能排除被執行人請求執行。也就是說,即使債權轉讓,法院也會優先保護被執行人的債權。這是因為,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民事權益被賦予最高優先權,法律禁止被執行人通過其他不正當程序逃避執行。然而,有壹個例外。如果在執行前已經達成債權轉讓,且債權轉讓的程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那麽被執行人就不能對抗受讓人的新債權人。也就是說,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新債權人轉讓的財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即壹方有權利,另壹方有義務。如果他不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就不能成為執行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