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稱,被告人承認趙某與李某發生性關系,且趙某的行為屬於賣淫,因而否認強奸罪。
2.法院認為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漢族)於2004年5月1995日約1978年10月27日將在其餐廳工作的女生李(1165438)叫到二樓辦公室。被告人趙某趁與李某談話之機對李某進行猥褻,李某趁機擺脫趙某的無理糾纏,走出辦公室。被告人趙尾隨其後,強行將李拖至二樓另壹空房間。李某奮力反抗,被告人趙某連續毆打李某,強行剝去李某的衣服、褲子,並以暴力手段對李某實施強奸。被告人趙作案後,為掩蓋其犯罪事實,將人民幣950元塞入李的褲子口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強奸罪。根據我國刑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的規定,壹審法院依據刑法第1979條第三款、第139條第1款、第60條,以強奸罪判處趙有期徒刑7年。950元依法沒收贓款。
壹審法院判決後,被告人趙不服,以屬於非法賣淫行為,不屬於強奸罪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對趙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趙某否認強奸罪,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賣淫。經查,毫無根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