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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的認定依據

惡意訴訟罪被認定為: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惡意訴訟的要素:

1.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故意和惡意;

2、行為人提起訴訟且有損害事實;

3.行為人的行為本質上是違法的。

綜上,惡意訴訟侵權屬於壹般侵權,但在構成要件上不同於壹般侵權,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還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當;從字面上講,惡意訴訟是壹種與善意相對的惡意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兩種理解: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判、執行,也包括刑事舉報;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討論的是廣義的惡意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刑事偵查的;

(六)其他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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