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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之後和1999年之前的事實收養

收養壹個孩子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自從1999《收養法》改革後,很多收養孩子的家庭擔心自己會被貼上非法收養孩子的標簽,從而導致拐賣兒童罪,以後會有官司打,想知道自己收養的孩子是不是真的被收養。那麽,92後99前是否存在事實收養?下面就跟著我壹探究竟吧!

1992年之後和1999年之前是否有事實上的收養取決於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1992的收養法尚未確立收養關系,但直到1999才確立了收養關系。所以1992年以後1999年以前收養的孩子,只要符合收養法1992,就有事實上的收養。

2、* * * *用壹生的時間。壹般情況下,法律程序尚未完成,但收養事實已經形成。收養事實是什麽?簡單來說,收養人能夠證明自己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經常以父母子女相稱,被收養人與生父母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指與生父母有血緣關系,但沒有法律關系),與生父母的法律關系確實已經消除。(本文只分析1992年以後和1999年以前的事實收養。)

然而,僅有事實上的采納是不夠的。事實收養要去公證處公證。只有收養人到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對事實收養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更好地維護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參考上面的說法,確認是否存在事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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