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教務處主管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學籍學期聯考制度,並設立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和退學控制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掌握學籍變動情況和退學控制效果,每學期將聯考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報送區教育局基礎教育股。
第二條班主任負責各班學生學籍管理。班主任是本班學生學籍管理的第壹責任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級教學組完成)上級要求的本班學生學籍變動錄入、核實、跟進等工作,並按規定時間完成。
第三條學生或監護人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嚴格控制班級規模。符合條件中途轉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參加相應的班級。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絕)。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1)新生入學
第五條學校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學生註冊名單申請新生學籍,建立電子檔案,統壹編制學生註冊編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錄入:新生需要在市系統中逐壹錄入;六年級新生入學時,班主任要根據班級實際人數核對相關信息。
2.查學籍:每學期開學後,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壹致。如果沒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