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應當各自履行義務。如果壹方違反協議,不履行,另壹方可以通過起訴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具體來說,在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以下後果:1。強制履行。在壹定條件下,違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履行訴訟,要求對方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2.賠償損失。因違約造成損失的,受損失的壹方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或者其他直接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因不履行調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同時,訴訟時效是兩年,超過這個期限就無法主張權利。
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壹方可以直接起訴嗎?壹般情況下,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對方,要求強制履行或者賠償損失。需要註意的是,調解協議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壹方不能直接起訴,需要先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確認調解協議。
不履行調解協議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比如違約方要承擔強制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值得註意的是,需要及時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執行申請: (壹)執行判決、裁定;(二)執行仲裁裁決;(3)強制履行調解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