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通過郵件提出的辭職申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過郵件提出的辭職申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電子郵件作為壹種即時通訊的形式,具有證據特征中的“關聯性”。電子郵件如果是通過技術手段獲得的,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對電子郵件內容和源代碼進行取證的,就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具有“三性”的證據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在訴訟中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電子郵件到達公司或公司給予回復之前,只要當事人未作任何修改或撤回,即使公司在壹個月內未作出回復,當事人的辭職決定也將在壹個月後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上一篇:電動車碰瓷怎麽處理?
  • 下一篇:搬遷後需要多長時間遷戶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