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電子郵件到達公司或公司給予回復之前,只要當事人未作任何修改或撤回,即使公司在壹個月內未作出回復,當事人的辭職決定也將在壹個月後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