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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買斷工齡在5年以內是否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1.“買斷工齡”,通俗地說,就是企業讓工作了幾乎壹輩子的員工拿壹部分“遣散費”離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6條);“雇主和工人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很快再就業,也可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待遇,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無人管的問題,不需要“買斷工齡”。但仍有壹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令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采取“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壹現象,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禁企業采取“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壹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我國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後,“買斷式服務”壹詞應該退出歷史舞臺,“買斷式服務”之類的事情不應該在現實生活中發生。

如今,“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還有企業通過“買斷工齡”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部門也應依法制止和制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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