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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如何參照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規章規定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意見

關於如何引用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規章條文問題的解答

(1994 65438+10月13法興付梓(1993)5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1993)關於劉淑華不服高速公路收費行政處罰壹案如何參照規章制度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國務院法制局意見,現批復如下: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拖延、逃避繳納公路規費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扣留行駛證、駕駛證、車輛等強制措施。但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可以采取扣留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等強制措施,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當適用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這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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