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損毀、篡改公證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四)違反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公證程序、辦證規則和行業規範的;
(五)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導致公證書錯誤或者不真實的;
(六)公證書有錯誤或者經公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後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公證活動有關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三條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公證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的,可以依照《公證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