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高等學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壹條明確規定,學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後,退學或提前完成學業的,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退還剩余學費。
高校學費標準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國家現行高等學校學費政策有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擴展數據:
學校亂收費治理政策:
1,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要全部用於學校開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將學校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學校收費資金。
2、學校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使用資金,不得隨意發錢。
3、各地教育、物價、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監管,對於高校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的,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嚴肅查處,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進壹步規範高等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