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裝修公司是否應該為業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承擔責任?
裝修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因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工程延期是業主單方面原因造成的,裝修公司采取補救措施後仍未能解決,此時裝修公司無需承擔責任。比如,隱蔽裝修工程需要業主在封閉前及時驗收,經裝修公司催促後裝修公司仍未按時驗收,導致工期延誤,裝修公司不承擔責任;
2.如果工程延誤主要是業主單方面原因造成的,裝修公司放任其發生,此時裝修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業主沒有及時補齊相關裝修材料,裝修公司發現後沒有主動提醒,導致工期延誤,裝修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