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他們不是股東。
在很多人看來,員工持股壹定是股東。其實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只是公司獎勵員工的壹種方式。所以,股份協會解散時,會員當然不是股東,只是普通會員。當公司賦予員工壹定的權利時,員工就會享受相應的待遇。但是股權什麽時候會解散,沒有相應的待遇,也沒有相應的分紅。
第二,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職工持股會應被視為公司整體股東,是“集體股東”,代表全體員工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管理,是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媒介組織,是代理關系。它沒有法人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獨立活動。其形式、經營、分配等活動受股東之間的合同或股東協會章程的約束,適用壹般民事法律規範。
第三,按規則辦事。
其實在我看來,如果妳的權益受到侵害,妳必須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股份協會為例。股份合作制解散時,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種情況下,妳可以按照公司相應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冒充股東。畢竟這不是真正的股東,只是享有壹定的權利,所以大家都要按規則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