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依法終止時,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銷手續。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保單位依法終止時,如解散、破產、撤銷等。,必須辦理社保註銷手續。
取消社保賬戶的資格:
付款人解散、破產、被撤銷、被合並等情形;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付款人,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被宣布終止或解散;
付款人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繳費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填寫《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和《註銷社保繳費登記審批表》,並按照註銷稅務登記的業務要求附送相關材料。
對已被核準註銷登記的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應在集中系統中錄入信息。錄入時,他們要先錄入應註銷的社保繳納登記信息,再錄入應註銷的稅務登記信息。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後,地方稅務機關將向繳費人出具《社會保障繳費登記註銷通知書》和《稅務登記註銷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