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法官壹般指助理法官。
主要職責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規定如下:
助理法官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閱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議要點,總結、摘抄證據;
(二)組織庭審前的證據交換;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須經法官審查確認;
(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有關事宜;
(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來訪,查閱案卷;
(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七)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項;
(八)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九)準備與案件審理有關的參考材料;
(十)辦理案件管理的相關事務;
(十壹)根據法官的指令起草法律文書;
(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工作。
擴展數據:
工作要求
1,壹般要求法學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法官助理壹般從法院現有工作人員中選拔,但也有壹部分是面向社會招聘的,對工作經驗沒有具體要求。
工資報價
在我國,法官助理制度仍處於探索階段。總的來說,法官助理享受公務員待遇,但東西部差距較大。對從法院內部選拔的法官助理,從事法官助理工作的相關人員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不變,使其在保留現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職責?[1]?。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助理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