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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法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決定通過發行債券向社會募集資金。

1,可以。內幕交易的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知道內幕信息的人,即知情人。內幕人員是指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根據該條第三款和《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內幕人員是指因持有發行人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關系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因其成員、管理、監督和職業身份,或者因其履行雇員或者專業顧問職責,接觸或者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公司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因其在公司的職務可以獲得公司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交易的人員;

6.因法定職責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構成內幕交易罪。符合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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