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審查。具體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判決應予維持。
(2)非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未履行法定職責審查。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