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訴訟和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物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有顯著區別:壹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在訴訟過程中,只要壹方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必須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第二,法官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仲裁庭人數的除外。第三,審判原則不同。法院審理壹般公開進行,只有部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