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法》第47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
其他方面產生的糾紛。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未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除《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在裁決書作出後,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生效後,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壹方不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