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十七條育種、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對其自主開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試驗,由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應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性,並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和銷售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應當經過審定;(三)推廣和銷售應當停止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品種;(四)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已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的;(五)推廣已經撤銷的農作物品種,或者以已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的。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布應當審定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主要特性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