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對已經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經告知才作出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提起自訴的權利;(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立案範圍的,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壹,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準予撤回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審判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的;(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