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行為又稱不想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非正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行為的形式,只要行為的意思表示合法,行為就可以生效。壹般來說,法律行為是不必要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擴展數據:
重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的簡介;
1,基本行為
綜上所述,如果法律規定某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稱為本質民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才能成立。任何不具備法律規定形式的民事行為都是不成立的。
2、不要類型化行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應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的原則,法律很少幹涉當事人的行為。只有在個人行使權利,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務時,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必要的方式進行。
即壹個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重要,必須是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否則就沒有必要。
百度百科-必備行為
百度百科-不守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