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年終獎:
1.員工符合領取年終獎條件的,有權領取年終獎;
2.年終獎糾紛壹般發生在離職員工和原公司之間。對於沒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企業,在勞動仲裁中承擔年終獎的風險更高。
3.對於已經明確制定規章制度規定離職後不再發放年終獎的企業,分兩種情況:壹是勞動者離職滿壹年,此時年終獎的考核依據已經確定,但實際審核發放時員工已經離職;第二,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未滿壹年,其對年終獎的要求主要以壹年績效的月比例為準。對於這兩種情況,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年終獎進行仲裁的可能性大於後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