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第壹個漁業協定是65438年至0955年兩國漁業協會締結的民間漁業協定。之後,根據《中日聯合聲明》第九條,兩國於8月1975+05日締結了第壹個政府間漁業協定。雖然政府間漁業協定可以看作是對民間漁業協定的繼承,但兩者有著重要的區別。即根據兩國政府間的協議,兩國為養護和合理利用商定水域的海洋資源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有違反協定的情況,船旗國將行使管轄權,成立壹個聯合漁業委員會。1975的捕撈協議主要是為了規範日本漁船的活動。1《海洋法公約》於1994 11年6月生效後,中日兩國政府也提交了《公約》批準文件,成為《公約》締約國,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因此,從1995開始,中日兩國政府根據《公約》的規定,就重新簽訂漁業協定進行了會談。1997,11年6月,中日兩國政府重新簽署了漁業協定,該協定於2000年6月生效,有效期為五年。由於中日兩國在東海的專屬經濟區邊界尚未劃定,本協定中的有關規定仍然是過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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