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最高有期徒刑壹般為十五年。
2.根據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數罪並罰時,有期徒刑的總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總期限超過35年,最長期限不能超過25年。
試用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的活動,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壹人數罪並罰。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