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頒布的臨時憲法明確規定實行壹夫壹妻制,也就是說只能壹男壹女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壹夫壹妻制。這個系統包括以下含義:(1)婚姻是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的結合。壹夫壹妻制的特征是壹男壹女之間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禁止同性婚姻。(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前不能再婚。但不代表壹個人壹生只能結壹次婚。(3)法律禁止重婚和與他人同居。壹切公開的和隱蔽的壹夫多妻制或壹夫多妻制的性關系都是非法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違反壹夫壹妻制的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衍生問題:
壹夫壹妻制是誰提出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確提出壹夫壹妻制,不是單獨壹黨。壹夫壹妻制,又稱個體婚姻,是相對於群婚而言的。指壹男壹女結婚的婚姻制度。包括以下三層意思:1。在壹夫壹妻制下,任何人,無論其地位或財富如何,都不能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等之前不得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