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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如果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法包裝貨物,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貨物。義務:(1)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分配車輛,完成運輸任務。(2)負責裝卸,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裝載標準,確保裝卸質量。

法律分析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1,承運人的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等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壹旦承運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了運輸義務,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輸費用,承運人可以扣留所運貨物。2.承運人的提存權。收貨人不明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貨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收貨人拒絕物流,或者收貨人失蹤的情況時有發生,阻礙了債務的履行,嚴重影響了承運人的經濟利益,也造成了承運人財產關系的不穩定。法律創設的代管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穩定這種不穩定的財產關系,代管的目的是消滅債務。3.收取運費的權利。承運人的主要義務:1。承運人應當按時、足額、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2.通知義務。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通知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壹十九條* *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註意的事項。乘客應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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