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壹、治安案件調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嘗試調解。特別是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家庭、鄰居、同事之間發生糾紛,雙方願意和解的,制造噪音、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盜竊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同時,為保證調解的良好效果,調解前應及時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