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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的法律規定

壹、治安傳喚有哪些法律規定?

1.治安傳喚有三個法律規定。詳情如下: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

(二)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三)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二,召喚的最大時限

召喚時間最長為24小時。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活動。傳喚是法律上強制犯罪嫌疑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壹種措施。傳喚時間過長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規定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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