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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執行標的的實現成本(評估費、拍賣費、實際執行費等。)2、訴訟費、執行費3、應先執行的錢(1、贍養費、撫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等。;2.勞動報酬;3、緊急情況需要先實施。4.付了全部或大部分錢的消費者。5.建設工程價款(應在法定期限內索賠)。6.抵押和質押前產生的稅。7.抵押、質押等有擔保的債權。8.壹般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二)追索勞動報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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